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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到我们这里难道只是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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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9-25 16:1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但是学校为什么要拒收我们这些肢体残疾的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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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9-26 22:39:3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学校拒收,你可以去起诉它。
3#
发表于 2012-12-24 21:17: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ЩУ
4#
发表于 2013-11-22 08:47:21 | 只看该作者
目前,我也碰到同样的问题。你这个帖子是2012年的,不知道,现在如何?
5#
发表于 2013-11-25 21:33:30 | 只看该作者
给当地教育局打电话,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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