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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病交流:精神发育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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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匿名  发表于 2008-12-24 22:45:32

智力发育迟缓

你们好,我的女儿两岁一个月了,还不会说话,会叫爸爸妈妈,哥哥,叫她会大声答应,但是这些都不是太清楚。给她说简单的指令她知道并且也能做到。在她8个月的时候她坐的不好去儿童医院检查做了CT没有问题,又做了磁共振还是没有问题,片子上一切正常,之后医生开了补钙的药就回家吃了2月,之后就坐的很好,小运动,大运动都还可以,今年过完年不会走路又去检查,医生说回家再观察一个月小孩说会走就会走了。我们有回家等待,回家不到一个月就会走了,走的还很稳,当时是一岁4个月,直到今年夏天她一岁半了还不会说话我就真的急了,当时也是会叫爸爸妈妈,那时是很不清楚也不是有意识的叫,就去我们这里儿童医院检查,这次他们竟说我的孩子是脑瘫,听到这两个字时,我的耳朵顿时嗡的一下,什么都不知道了,吓死我了,我当时就不相信自己听的是真话。
回家之后想了想还是去那里治疗了,这一治就是4个月,现在我已经2个月没去那里了,孩子现在也比以前好点了,现在就担心她的脚外翻,正在穿矫正鞋,智力肯定不如正常孩子,智力测试得了79分,边缘智力。上个月去北京博爱医院康复中心的专家看了看,说话不必担心,就是回家还得去我们这里的儿童医院治疗,我们这里的费用还可以接受,我的孩子在这里接受了,语言训练,感统训练,还有针灸,总的来说还是觉的针灸治疗智力还是最好的办法。
过完年她如果还不会说话,就还得去针灸,就连北京博爱的专家都说智力低下的孩子做针灸是个好办法,还有就是打申捷。
希望路过的家长能给我个意见,我孩子的脚外翻怎么治疗是最好的办法!
我的电话是13837968704
22#
发表于 2009-4-5 15:59:12 | 只看该作者
 今天中午看了今日说法,心里非常不舒服,所以就上网看看。无意间发现我们这里有个关于小孩子智力发育迟缓的论坛,真的又开心又难过,开心的是原来有好多妈妈都和我的心情一样,难过的是为什么现在这样一个科技发达的社会,对我们孩子的这种发育迟缓而无能为力。
 我的儿子现在刚刚二岁一个月,我们三个月还不会翻身。七个月坐稳,一岁十个月才会走路。至今不会说话,只会叫“妈妈。爸爸,”急时会说“不”我们孩子从四个月就开始治疗,输脑活素,按摩,脑循环,腊疗,从一岁半开妈针炙治疗,效果开妈始明显,现在还在治疗。下个星期又要开始了。我们也去过北京博爱医院,找的是吴卫红教授,他说我们是智力发育迟缓,建义我们去做尿筛查排除遗传基因,我们做的没有事。还建义我们半年后复查。我们还没有去。因为一直在我们当在医院治疗。现在能听懂简单的话,跟同龄孩子还是有差别,我们还给他报名了亲子班来丰富他的生活。在外人眼里我家孩子和平常孩子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还不知道尿尿。我们做家长的看着他真是发愁。我经常心情难受,怎么办。我真是害怕以后孩子还自理能力也没有。我现在真是希望他能快点说话,听懂话就好一点。如果大家有什么好的建义能不能帮邦我。
23#
发表于 2009-4-10 22:26:06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试过针灸吗?我儿子的情况也是大脑发育迟缓,吃药,针灸,按摩。。。。。四岁才说话,走路。现在10岁了,能正常上学,目前成绩还不错,就是运动能力还是差些。
24#
发表于 2009-4-11 22:56:22 | 只看该作者
小蜗你好.真羡慕(当然更真诚祝贺)你小孩康复得那么好.很想请你谈谈经历,传授经验.我小孩现在3岁8个月了,是较明显的精神发育迟缓.现走路和跑步还是显得肌力有些低,不是很稳,独立上下楼梯还有些吃力,但能蹦床,平地偶尔能跳二三下。能用矿泉水瓶喝水,能指认一些东西,但手指不够灵活,不会拧转瓶盖,手眼不协调,精细动作发育落后。理解能力还不是很好,能与大人叽叽呱呱对话,但大多数听不懂他说什么,性格较活泼,爱笑爱哭。由于2岁半以前身体很差,没有做运动康复,2岁半后开始做针灸治疗,半年在北京贺普仁诊所,半年在广州靳三针诊所。现在也在进步,但是缓慢。我不知道是否应该继续针下去,因为针灸过程孩子很受罪。小蜗,能谈你的治疗经历和训练方法吗,非常感谢!
25#
匿名  发表于 2009-4-15 15:36:41

出生婴儿患出生婴儿患“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疾病的血泪陈诉

出生婴儿患出生婴儿患“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疾病的血泪陈诉
http://www.hrb.cc/home/space.php?do=blog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
患儿在江西新余市中医院出生后第三天造成“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严重疾病,并导致患儿终身残疾(已经两岁半,不会自己吃东西,不会说话,不会走路,经江西省儿童医院评估,只有出生婴儿两个月智力水平,我跪求于社会各界人士,请您们帮我出出主意,教我怎么办才好?你们认为公道不公道?)
一、关于患儿诊疗经过:
2005年5月1日下午约14许,我妻子到达新余市中医院准备分娩。入院后,市中医院主治医生为我妻子采取了注射葡萄糖液、输氧等一系列分娩前准备,准备做手术时,主治医生要求我买水果给她们,然后在做手术前在产房分水果,至当日下午17:40分左右,主治医生对我妻子进行剖宫手术,胎儿18:10分顺利出生,产妇及新生儿一出手术室,红患者家属询问,主治医生明确告知:“手术很顺利,是个男婴儿,产妇及婴儿各方面都很好”。并且,生产的当日晚上,婴儿一直都是面色红润,哭声洪亮,各方面生命体征都很正常,并没有任何异常症状。第二日,医院护士抱婴儿在医院洗完澡,将婴儿放回我妻子旁边时,我发现婴儿手脚发抖,但向医生和护士反映后,她们回答说是正常。到了第三天上午,也即5月3日上午约8:30,我及家人发现婴儿不吃、不哭,然后就马上抱着婴儿到主治医生面前告诉她婴儿的以上症状,主治医生就带着婴儿到儿科主任处去检查,通过听婴儿的心肺音检查,婴儿家属被告知“婴儿一切正常”。然后医生对婴儿进行了抽血检验,检验结果出来后,我立即将检验结果交由了主任及主治医生阅看,主任及主治医生的回答依旧是“很正常,还蛮好!”因为有主治医生的如此答复,我们就放心了。可谁知一直到中午13:00许,我及家人发现婴儿仍然是不吃、不哭、不闹,并且难色很难看,屁股上并出现多块青紫块,于是赶紧找到护士,护士这时才慌忙对婴儿进行了检查,用手拍打婴儿的脸、脚板等处,但婴儿却全无哭啼反应,我们已经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就马上电话联系主治医生要求立即转院,主治医生得知婴儿的以上症状后表示“中医院就这种医疗水平,他们也无能为力”,并表示同意转院。这时,另外一位值班医生过来,我及家人就向她询问婴儿的以上症状的原因,但该值班医生却一直一言不发,只是向护士询问她接生的婴儿情况,然后就自行离开,自始至终都没有做任何解释。
此时,市中医院二楼总台得知我们要转院,竟不顾时间紧迫,形势危急,要求我们办好出院手续,并特别强调要把住院费用全部交清才能出院,我就说“救命重要,还是钱重要”?并要求先转院出去,然后再过来将钱交清,但遭到二楼总台的断然拒绝,。无奈之下,我赶紧到一楼把钱交清后,回到二楼办理转院手续,等到将如此的一套手续办好之后,已经是临近下午15:00许,已拖延了近二个小时的宝贵时间。
之后几分钟时间,婴儿就被送到市妇幼保分健院新生儿科室,并被立即送入该院重症监护中心,婴儿被脱掉衣服安置到氧气舱,这时就发现婴儿肚子上、背上、屁股上已出现了大量的青紫块,就连保健院的护士都感到非常吃惊,就这样婴儿在市妇幼保健院一直被安排在氧气舱里吸氧,直到5月8日凌晨,婴儿症状较稳定后,保健院的医生把婴儿从氧气舱中抱出,戴上氧气袋,前往市人民医院做了CT检查,发现婴儿脑细胞已多处死去,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我及家人得知这个噩耗后,悲痛欲绝,欲哭无泪。
随后,婴儿在市妇幼保健院继续接受治疗,直到2005年6月3日出院。2005年6月4日,经再次复查,CT检查显示“双枕叶及顶叶软化灶形成”。婴儿从市妇幼保健院出院后,又治了二个疗程,期间于6月13日在我及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市中医院还派了一名医生,陪同婴儿家属带婴儿到江西省儿童医院进行了治疗,因无任何效果,所以为了寻求一线希望,在2005年9月份、10月份婴儿父母又带着患儿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进行了治疗,诊断结果:1、脑室周围白质及枕叶软化灶;2、精神运动发育迟缓;3、症状性癫痫(全面性发作),但仍无明显好转。
因为如此反复的周折,四处求医,使得原本就收入不高的我,一下子陷入了困境,至此,我就一边打听求医之道,一边到中医院去为小孩讨个说法,到最后结果竟是:拿了叁仟元钱,而还是他们医院发出善心的,用中医院院长的一句话竟是:“给你叁仟元钱,我是打发叫花子,你有本事就告我!”面对如此之情形,我当时恨不得集一帮人去他们院里闹事,用炸药把整个医院炸掉,但同时,我冷静了下来,我既没伤人也没闹事,而我选择了用法律程序,因为我相信,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世间一定有公道。我希望还我家小孩一个公道。
然而事情并不是我想象的那么天真!我在我们新余市渝水区法院起诉后,然后中医院就要求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大大出于我们意料之外,结论竟是:“医方因经验不足,对新生儿观察不够仔细,但与患儿脑病的后果无因果关系,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让我彻底地认清了我们当今社会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正因如此,越让我感到不服,于是我申请了省医学会鉴定,到省医学会鉴定整整让我等了八个半月时间,但结果还是让我稍微松了口气,省医学会鉴定结果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有如此结果,我应该还是比较幸运吧!但让我一个外行人理解,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注:整个医疗事故,分为十个等级)了,本来就已经是非常严重的医疗事故,那为什么医院还是轻微责任呢?
事情就这样回到了市区法院,又是整整五个月的时间,区法院才做出判决,然而判决更是令我悲愤万分。
区法院判定中医院只负20%的责任,依据是省医学会鉴定医院负轻微责任。之前我认为法律无情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那些作恶多端的人,而我这是民事案,啊!这是一个家庭的最起码的公道问题啊,也是整个社会最起码的公德问题啊!
在审判过程中,我打听到了,同样在我们江西省的上饶市有一案例也是在市里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然后不服到省医学会作鉴定,鉴定结果也是“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但法院判决结果却是“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而医方对判决不服还通过了二审也是同样结查,同样是在一个省内,同样的省医学会鉴定结果,然而却有如此相差之大的判决结果,这让我有苦也说不出啊,我们的国家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也是个社会义国家啊!是个有情有义有公理的国家啊!我们中国是个一国两制的国家,难道在江西省也是一省两制吗?
我之所以陈述这样一件事,最重要的是让大家知道:“生小孩,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地选择医院及主治医生,切记切记!千万不要碰到像这样无情的医院及无医德的医生。我还希望您们能帮我想想办法,出出点子吗?告诉我该怎么做才好,才能还我家小孩一个最基本的公道!一个已有两岁半,但不会吃、不会说话、不会走路,只有两个月婴儿智力小孩的最基本的权力。
此致
敬礼
以上事实如有半点虚假,我自当天打雷辟,


患儿父亲泪诉
联系电话:13307903327
网站
http://www.hrb.cc/home/space.php?do=blog
26#
发表于 2009-5-16 07:52:30 | 只看该作者
我女儿也是,宫内窘迫,提前剖宫产,孩子出生后会哭,但混身有些发紫(我当时是清醒看到的).抱到新生儿去检查,医生告知:孩子张力低,右脚马蹄内翻。心脏有杂音。72小时脑CT提示为局部低密度灶。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中重度)当时就在保温箱里点申捷。点了14天出院。后期一直在治疗。但孩子在9个月时又伴有婴儿痉挛症。现在女儿16个半月了,运动相当于3个月,智商相当于1个多月。我从今年过年就一直在佳木斯治疗,但孩子有进步,进步不大。请教各位还有更好的治疗方案和地方吗?我QQ110892820。电话13845104876
27#
匿名  发表于 2009-5-27 17:39:02

起诉要早,过期作废,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超范围使用

http://www.39hd.com/index.php?mo ... e=view&id=31678
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大丰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案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 ... l&Gid=117527099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5)大行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行终字第007号。
2.案由:不服药品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卫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运峰,江苏南京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大A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永岚,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红杰,该局局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明,江苏盐城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大丰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宗国贵,江苏盐城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浩锋;审判员:卢国平、褚保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越华;审判员:李玉柱、沉俊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江苏省盐城市大丰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丰药监局)于2004年9月4日对第三人江苏省大丰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大丰医院)作出大药行罚(2004)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第三人于2004年4月14日至7月14日期间使用的,标示由原告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江世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外包装盒、说明书中所标示的适应症内容:“临床也可用于1.末梢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腿部溃疡。2.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伤口(创伤、褥疮);放射所致的皮肤、粘膜损伤”,超出该品种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同时认定第三人共购进该品种两个批号(030907、031007)4000支,货值金额113200元。已销售使用3068支,单价28.3元,销售金额为85824.4元。被告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回未使用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912支;(2)没收违法所得85824.4元;(3)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226400元,合计罚没款313224.4元。原告不服,于200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1)被告处罚认定我公司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外包装盒、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标示超出了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首先,第三人大丰医院销售的由我公司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批号分别为030907和031007,即2003年9月29日和10月28日生产,而国家标准系在地标十六册中发布,其适应症在该品种的说明书中发布,而地标十六册的印刷发行日期为2003年7月,我公司购到时已是11月,因此我公司生产的上述药品无法做到与地标十六册的规定相一致。其次,我公司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执行标准为XS(下标1)—XG—029—2000,原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XF20000584。在全国统一说明书及药品文号工作中,我公司获新换发药品文号国药准字H20003147,新文号使用新的说明书,我公司将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说明书样稿在国家和省药品管理部门备了案。XS(下标1)—XG—029—2000所规定的适应症在新文号换发时应当停止执行。我公司依据上报备案的说明书样稿生产使用合法有效。被告没有考虑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在2001年开始整顿说明书,换发药品文号,从而有新的药品说明书存在这一事实,处理该案的执法依据,一个是超前,一个是失效的,而对换发新文号后的说明书(备案的说明书)没有涉及,导致对该案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文件法规不正确;(2)被告在处理此案过程中首先应认定原告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说明书有误,然后才可以对第三人进行查处,其直接对第三人进行查处,超越了职权范围;(3)被告在作出处罚前没有对原告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超越了法定职权,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责令被告退回罚没款225400元,赔偿经济损失339600元。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原告上报黑龙江省药监局备案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说明书;(2)原告关于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说明书上报黑龙江省药监局备案的情况说明;(3)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等样式的复印件等,用以证明其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的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已通过备案的方式得到省和国家药监管理部门的批准。
3.被告辩称:(1)被告对第三人大丰医院使用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的两个批次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2)被告在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第三人使用的由原告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其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中标明的“临床也可用于1.末梢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腿部溃疡。2.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伤口(创伤、褥疮);放射所致的皮肤、粘膜损伤”的内容明显超出了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该药品国家标准适应症规定的内容。原告以2003年国家药品标准汇编(地标升国标第十六册)发行“滞后”和新文号的换发就可使用原告上报备案的说明书等为由,一方面诉称其生产的两个批号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说明书无法与地标第十六册相一致,另一方面称其上报备案的说明书合法有效,均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销售假药论处;(3)被告对第三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4)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随意曲解国家2001年开始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和统一说明书工作的含义,并借在国家换发该药批准文号工作中上报省局备案说明书之机,将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另一种药品小牛血去蛋白注射液的说明书适应症内容叠加到其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的说明书适应症内容中一起上报,并擅自使用,旨在夸大其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的适应症内容,扩大临床用药范围,增加药品销量,原告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告对第三人在临床中使用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按销售假药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超越法定职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丰医院未作陈述。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4月14日至同年7月14日期间,第三人大丰医院从江苏弘惠医药有限公司先后购进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4000支,该药品标示生产单位:黑龙江江世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ml:80mg(总固体),注册商标:欧瑞,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417,标示批号:030907、031007。其外包装盒及说明书标明的适应症内容为:适用于脑缺血、脑痴呆、脑外伤及大脑功能不全等脑细胞代谢障碍性疾病的治疗。临床也可用于(1)末梢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腿部溃疡。(2)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伤口(创伤、褥疮);放射所致的皮肤、粘膜损伤。同年7月14日,被告大丰药监局以第三人使用的上述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涉嫌超出规定范围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第三人在此期间共购进该药4000支,其中批号030907的3000支,批号031007的1000支,销售单价28.3元,货值金额113200元。合计已销售使用3088支,销售金额85824.4元。2000年12月28日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该药品国家标准的“作用与用途”及其颁布件使用说明书的适应症内容均为“适用于脑缺血、脑痴呆、脑外伤及大脑功能不全等脑细胞代谢障碍性疾病”。2003年5月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该药品国家标准适应症内容为“用于改善脑供血不足,颅脑外伤引起的神经功能缺损。”被告据此认为,第三人销售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外包装盒、说明书中所标明的“临床也可用于(1)末梢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腿部溃疡。(2)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伤口(创伤、褥疮);放射所致的皮肤、粘膜损伤”适应症内容超出了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同年7月28日,被告向第三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同年9月4日,被告作出大药行罚(2004)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退回未使用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912支;(2)没收违法所得85824.4元;(3)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225400元。合计罚没款313224.4元。
另查明,原告在上报给黑龙江省药监局备案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说明书适应症一栏中,在原国家药品标准WS(下标1)—XG—029—2000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基础上添加了“临床也可用于(1)末梢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腿部溃疡。(2)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伤口(创伤、褥疮);放射所致的皮肤、粘膜损伤”的内容,该内容与另一种药品:小牛血去蛋白注射液国家规定的适应症相同,而该药品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为WS—565—(X—503)—99与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所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不同,并非同一品种的药品。
2003年5月,国家药监局最新颁布的药品标准汇编(地标升国标第十六册)所载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的适应症为“用于改善脑供血不足,颅脑外伤引起的神经功能缺损”。
江苏弘惠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告大丰药监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04年11月3日申请江苏省盐城药品监督管理局复议。2005年1月29日,江苏省盐城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3)立案申请表。
(4)行政处理通知书。
(5)听证告知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8)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9)被告与原告的联系函件、电话记录、邮件快寄清单。
(10)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国家标准(2000)。
(11)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国家标准(2003)。
(12)小牛血去蛋白注射液的说明书。
(13)小牛血去蛋白注射液的执行标准WS—565—(X—503)—99。
(14)国家药品委员会给原告的“关于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质量标准”的复函。
(15)小牛血去蛋白注射液与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网上查询记录。
(16)第三人授权其工作人员接受被告调查的委托书。
(17)药品购销合同、购药发票。
(18)质量验收记录、入库验收单。
(19)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20)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两个批号)。
(四)一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药品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对第三人在临床中使用标明的适应症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原告关于被告对此案的查处超越了法定职权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于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对药品的说明书实行统一由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制度,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说明书不得擅自使用。药品的内外包装、标签所标明的内容必须与经批准的说明书保持一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订或更改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从现有的证据来看,经过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的标准说明书先后有两种,一是国家药品标准WS(下标1)—XG—029—2000颁布件,二是2003年7月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标准汇编(地标升国标第十六册)中有关该药品的标准说明书。上述两个国家标准说明书的内容基本吻合,都是生产单位的执行标准。原告上报备案的说明书中有关“临床也可用于(1)末梢动脉、静脉循环障碍及其引起的动脉血管病,腿部溃疡。(2)皮肤移植术、皮肤烧伤、烫伤、糜烂、愈合伤口(创伤、褥疮);放射所致的皮肤、粘膜损伤。”的适应症内容明显超出了国家标准说明书所规定的范围。有关管理部门因疏于审查而接受了原告申报的与国家标准说明书不相符的说明书备案材料,并不等于该说明书具有合法性。否则将会造成国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形同虚设。据此,被告处罚认定第三人临床使用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外包装盒、说明书中标明的适应症内容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第三人定性处罚是正确的。但被告在处罚决定中对第三人作出的责令退回未使用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912支,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被告对第三人作出处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以被告没有对其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认为程序违法,于法无据。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罚没款226.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396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被告大丰药监局对第三人大丰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法定职权;处罚内容的第(2)、第(3)项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第(1)项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罚没款225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39600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1.进口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爱维治 产地:奥地利 说明书:【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使用证明爱维治R(ActoveginR)对婴儿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注:对新生儿用药未描述).
2.国产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迪艾洛维 产地:黑龙江 说明书:【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慎用 【儿童用药】尚不明确 【药代动力学】尚不明确 .
(注;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治疗新生儿脑病是否超出该品种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应处罚谁??医生?药厂?
起诉要早,过期作废,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超范围使用。
http://www.39hd.com/index.php?mo ... e=view&id=31678

(注:国家级“九五”攻关项目治疗方案中没有小牛血蛋白提取物治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是谁发明的??)

http://www.yisou.cc/jingdianbingli/contents/nl-1-1-5-fj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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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0-3-22 16:46:21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宝宝现在也是这种情况,足月剖腹产,生下来8.9斤,当时没听说有窒息、缺氧的情况,黄疸也不高,只是我怀孕的时候有妊娠糖耐量受损,现在是九个半月,上周去长沙市妇幼一个71岁的老教授那里看,也拍了磁共振,结果是没什么大问题,有个小问题就是脑外间隙宽,教授说是运动发育落后,但是我觉得他精神运动发育也落后,至今不知道发“MA”“BA"的音,坐不稳,开始还不会翻身,不会站,不会爬,连手臂支撑都不会,但是两个多月就会笑,会吃手,七个月就会抓东西,有东西遮着他看电视,知道把它弄开,做了一周的康复训练(运动发育训练和脑循环),现在会翻身,坐也比以前好多了,爬的姿势似乎也知道一点点了。我觉得他肌张力有点高,但是不是经常性的高,医生讲他没问题。我现在还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到底是什么原因,是不是只是单纯的发育落后。我的QQ:7656815,希望有家长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29#
匿名  发表于 2010-9-11 12:40:29
我妹妹今年20岁了  小时候也是很晚才会走路  到现在也是逼急了才会说几个字 绕口的不会说 从来没有说过整句话  大约10岁前还只是调皮 还会跟我妈去市场买菜 出去玩 现在却只能成年呆在家里 打人 打自己 脸都打的变形了 全家人身上都有抓痕 都给抓破了 有时整夜不睡觉 家人很愁 。只要有名气的医院都看过了,也信了很多迷信了,从小看病20年了 ,也没看好,病情反而越来越厉害。建议年轻父母们尽早给孩子看病,不要相信迷信。去304医院看看。我妹妹08年在那做过一次手术,不过没见效,打算再带她去一次,没办法了,父母年纪越来越大,越来越看不了她了,希望这次能看好,至少能控制她的行为,不乱闹也好啊。
30#
发表于 2010-10-14 13:1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Guest from 222.173.42.x


   我觉得是 因为她长大了却没有足够的社会交流,情况当然就越来越不好。人毕竟是社会属性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努力让孩子上学的原因。
31#
发表于 2010-10-14 18:52:25 | 只看该作者
有这种异常行为是不是自闭症呢?一些自闭症的孩子很爱打人打自己。
32#
匿名  发表于 2011-8-20 12:10:41
给孩子智力康复可否有好的医院推荐给我们患儿家庭,好心知情人请给我们提供线索,泣血感激!
33#
发表于 2011-10-26 23:44:0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也是精神发育迟滞。智力好差
34#
发表于 2011-10-28 23:29:18 | 只看该作者
精神发育迟滞回复好慢啊,坚持吧
35#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 09:07:26
精神发育迟滞有些什么办法呢?我看很多人都提到了针灸,一般多大能做呢?效果怎么样啊?
36#
发表于 2012-2-28 23:19:27 | 只看该作者
辰辰妈 发表于 2008-2-29 15:35
心愿:我的宝宝和你女儿的年龄和情况差不多。我在北大看过好几次,主要是找康复科的李明。见过林庆教授感觉 ...

能加我吗 QQ280803870 我的孩子发育迟缓
37#
匿名  发表于 2012-8-2 20:38:35
我的孩子精神发育迟缓,还伴有自闭症,已经4岁5个月了,不知道怎么办
38#
发表于 2012-8-3 21:23:37 | 只看该作者
请问脑活素是不是申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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